日前,从省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焦化行业中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山西省近日明确规定重点监督和严查10种违规违法行为。
为减少焦炭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山西省从今年6月1日起大幅提高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标准。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如实核定、以各种方式偷逃征费等阻碍。为此,我省针对性重点监督的10种行为:地方政府不按有关规定清理取消
地方制定的“土政策”,妨碍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及排污费征收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权钱交易,擅自批准减缴、缓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纵容、包庇焦炭生产企业偷逃排污费;不按规定如实核定生产量、不按规定收缴排污费;上级环保部门未履行监督、复核职责;环保及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影响排污费征收;土焦、改良焦关闭取缔不彻底,追缴排污费不到位;环保部门为没有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焦炭生产企业出具缴纳证明,致使其取得出省运销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未按要求配合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省焦炭集团公司给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办理运销计划和相关票证,所属营业站点的工作人员私自放行无缴纳排污费收据,收受贿赂擅自放行,或对已缴纳排污费的焦炭运输车辆进行刁难勒索的。
对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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