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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保险洗钱刻不容缓(财经论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0:37 人民网-市场报

  郑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洗钱是一种使非法收入达到(表面上的)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收益进行清洗、转化成“合法”财产的过程。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

  表面上看来,洗钱离保险业似乎很遥远,其实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存在着大量的洗钱、洗单行为。它是指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违规退费、混乱代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显然,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由于“形似”洗钱犯罪,人们也将这种行为形象地称为保险“洗钱”、“洗单”。

  保险洗钱的巨大危害

  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买保险来“洗钱”、“洗单”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干扰并危害了国家的经济生活秩序。

  一方面,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保险“洗钱”、“洗单”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对应着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而利润的下降直接造成了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收量的减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和国民的福利水平。

  另一方面,就保险公司而言,首先,这种“洗钱”、“洗单”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其社会影响力巨大,将会使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更为严重的是,保险“洗钱”、“洗单”行为还极易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

  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鉴于保险“洗钱”、“洗单”的巨大危害,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刻不容缓。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上加大力度,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以全面围剿保险洗钱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保险业的具体现状,重新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

  中国保监会力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方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

  中国保监会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对于大额付款金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

  财政、银行、监察、外汇和保险等各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应联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上形成严密的约束机制,在具体操作中也要形成合力,严防死守,不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

  《市场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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