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环境更趋宽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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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8:30 上海证券报 | |||||||||
    今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核准办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需要制定的一项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实施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三方面进行改革,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体制改革更有利吸引外资。     这位负责人说,《核准办法》体现了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三是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可直接进入服务贸易领域     根据新近出台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如果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方面手续。     这位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商投资行为,应按照《核准办法》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准,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办理企业设立等方面手续。二是外商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方面手续。     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权力有所扩大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今年10月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有所扩大,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     这位负责人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他解释说,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     据悉,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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