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北京一律师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因发现了毛发而以损害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为由将餐厅诉至法庭,但法院前不久却终审驳回了该律师索赔5000元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牽该律师却以损害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为由将餐厅诉至法院。
2004年1月的一天,该律师与他人在某餐厅吃沙锅乌冬面时,发现配菜炸虾中有一毛发状物品,该律师要求餐厅服务员予以解释。餐厅服务员向律师表示歉意,并经其同意,更换了一碗沙锅乌冬面,当时已食用。
两天后,律师再次来到该餐厅就餐,此前花费1341元购买了随身听、手提录音机和2盘录音带,录下顾客到该餐厅就餐、离开餐厅时,服务人员用日语向顾客迎送。
此后,该律师将餐厅诉至法院,认为餐厅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对其心理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餐厅在服务过程中用日语迎送顾客,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和不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做法。该律师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向其公布就餐当日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原料的购买和保管等有关情况,保护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餐厅在《新京报》和《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判令餐厅赔偿其误工损失、为了主张权利的经济支出和精神抚慰金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律师的诉讼请求,该律师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顾客在就餐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餐厅对此负有过错。但该餐厅为其更换了食物并道歉,愿意赔偿问题食品的价款,应当认为该餐厅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律师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其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亦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权利,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餐厅的部分服务使用日语,是为了体现餐厅的饮食风味特色,且并未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理解,餐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律师关于餐厅侵犯消费者的民族尊严、风俗习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由于该律师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主张权利,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该律师的诉讼请求。
《市场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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