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建明
本来签订的是出国劳务合同,而拿到的却是出国旅游签证。近日,5名曾到过阿联酋的河南籍打工者,将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的河南国际交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他们的出国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河南清丰县大流乡的王建甫等5名原告介绍,2002年10月,他们从河南国际交流公司发出的去阿联酋的劳务信息上看到,阿联酋有多个工作岗位缺少劳工,如符合条件要求,到阿联酋就可上班,每月能挣800至1000美金。如果到阿联酋后找不到工作,河南国际交流公司将退还全部费用。在确定劳务信息后,王建甫等人先后按河南国际交流公司要求交纳了1.6万元的出国务工费用。2002年10月23日,王和另外4名受害人王青记、黄超、程栓柱、李书东一起辗转来到阿联酋。
可几个月过去,他们一直没能找到工作。劳务输出方在一段时间后也不再负责王等人的吃住,5名受害者被迫流浪街头。经询问王建甫等人才知道,找不到工作的原因是输出方给他们办的是旅游签证,而不是劳务签证。按阿联酋有关规定,旅游签证是不能在该国打工的,如私自打工,他们将被处以6个月监禁。另外,到阿联酋打工的多是阿拉伯国家的工人,而中国劳工因语言不通,在那里很难找到工作,既使找到工作,每月的工资也是1000至1400迪拉母,折合人民币大约2000元左右。
半年后,走投无路的王等人集体求助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在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的协调下,他们终于在2003年4月回到国内。
回国后,他们找到河南国际交流公司讨要说法。该公司最初答应退还费用,并给予补偿。但自2003年年底,王拿到3000元退款后,再未拿到任何费用。其余人员也只拿到少量退费,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拿到退费,无奈之下他们将河南国际交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他们出国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费用和赔偿损失。被告方还认为,被告除提供原告出国机会外,为原告安排出国就业和回国的费用已超过被告收取的费用,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天法院庭审后对此案没有进行宣判。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市场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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