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泉友
贵州省桐梓县安源煤矿和龙吟煤矿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至今已持续了10年,经历3次再审,但如今仍未有定论。然而,经过了解本案的事实证据,却发现本案的双方实际上又都是案外人。提起本案最先的起因,就要追溯到1994年桐梓县朱礼煤矿诉桐梓县金星煤矿违约的纠纷,而金星煤矿又反诉朱礼煤矿的侵权赔偿。
当时,金星煤矿是桐梓县木瓜镇的镇办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陆久全;朱礼煤矿为桐梓县木瓜镇朱礼村的村办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徐昌贵。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金星煤矿的诉讼请求。本来案件至此已经了结,不应与后来的安源煤矿和龙吟煤矿有任何直接关系。同时,在1995年6月,金星煤矿已经闭坑,而安源煤矿又是陆久全个人兴办的私营企业,朱礼煤矿也已歇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起诉不应再次受理的规定,本案也应该划上了句号。但是,桐梓县法院又于1995年9月15日受理了安源煤矿和龙吟煤矿的侵权赔偿起诉,并委托鉴定。在诉讼及鉴定过程中,将金星煤矿与安源煤矿混为一谈,将龙吟煤矿和朱礼煤矿混为一谈。为解决纠纷,龙吟煤矿与安源煤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补偿给安源煤矿25万元。同时,安源煤矿将采区划归龙吟煤矿。但是,调解书还没有送达双方,陆久全就将安源煤矿作价18.4万元转让给了谯进普,致使调解书不能执行。与此同时安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谯进普,并于1998年4月与龙吟煤矿达成协议,放弃了补偿权。案件事实至此已与陆久全没有任何关系。
但此后,陆久全一直以个人名义催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对划归龙吟煤矿采区的问题只字不提。在执行未果的情况下,陆久全则通过桐梓县人大有关人员对个案实施监督的名义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施压,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又以院长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判决驳回安源煤矿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桐梓县人民法院竟准许已经是案外人的陆久全坐在原告席上。庭审时,陆久全既无安源煤矿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为解决这一程序问题,判决书却将陆久全的主体身份表述为“安源煤矿原业主”,使陆久全由此介入本案,取得上诉权。上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桐梓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纳入了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将开庭传票送达安源煤矿,但法定代表人谯进普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告按撤诉处理,案件再次了结。但基于桐梓县人大个别人所谓对个案监督的干预,桐梓县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7月31日以院长监督程序将案件决定再审。而此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规定以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只能“再审一次”。因此,该案再审陷入僵局。然而,这一次再审还没有结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案件进行复查,并指令桐梓县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次再审中,桐梓县人民法院没有追加也没有变更当事人,就通知陆久全作为与安源煤矿并列的原告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安源煤矿撤诉,由此,人民法院成功地变更了原告当事人,并终于判决龙吟煤矿败诉,赔偿陆久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但据龙吟煤矿反映,这些直接损失的证据从来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判决书依据的是1995年的鉴定报告,而鉴定报告依据的又是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也从来没有交龙吟煤矿质证,现也不知在何处。现在,龙吟煤矿已经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市场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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