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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拿“行规”来说事(金台时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7:26 人民网-市场报

  广为各界关注的“伊利袋装酸奶生产日期提前标注”事件,因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各执一词的“权威表态”,而让众多消费者一头雾水,莫衷一是。

  本月2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乳粉、液体乳制品、含乳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称,质检执法人员在2004年10月9日抽样时发现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牗125克/袋牘酸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10月11日,比抽样时间还要
错后两天,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论采取何种工艺,都不能构成随意调整生产日期的理由。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早已明确规定不允许生产企业擅自更改生产日期,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质监局的这一表态,经由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一时引发了消费者对伊利乃至乳业其他品牌的信任危机。面对这一突发情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紧随其后作出了与质监局观点截然相反的另一公开表态:为确保产品风味,酸牛乳打上生产日期后需要两天发酵过程,伊利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其依据的是2003年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这份函件说,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行规”,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牗指发酵乳牘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矛盾就此出现了。而矛盾焦点是双方所持的依据各不相同,前者依据的是国家相关法律,后者依据的是行业的“行规”。行规,按《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为:“由同行业的人共同遵守的各种章程”。那就是说,无论什么样的行业章程,强制规定的也好,约定俗成的也好,是行业内部的事情,与行业外的人无关,与广大消费者无关。“伊利”酸奶不是生产给业内人喝的,它面向的是各行各业的消费者。因此,拿“行规”来辩解说事显然说不通。

  但现实生活偏偏就是这样,许多法理上说不通的事情,在实际中硬是行得通。伊利酸奶在生产日期提前标注的问题上,之所以敢拿“行规”来跟国家法律叫板,就是认为有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章程”在撑腰,认为“行规”才是“尚方宝剑”。广大消费者有疑虑、有气,必定是“误解”,甚至是不懂“规矩”,自找没趣。

  提起“行规”,决非乳品业仅有。几十年来,中国老百姓受“行规”的欺负实在是罄竹难书。在计划经济年代,各部门制订的“行规”就是法律。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之相抵触的各色“行规”依然在不断的改头换面中“蓬勃发展”。它们比不上国法具有权威性,但却有着比国法在实际中更起作用的垄断性、联盟性、强制性和严重的排他性。在现实生活中,名目繁多的乱摊派、乱罚款;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自我设定的价格联盟、进入门槛;五花八门的行业评比、奖杯奖牌……这一切,在法律中大多无法找到明确条文,但在现实中却能大行其道,畅通无阻。因为大家都清楚,各种“行规”的背后,是各色协会;与各色协会有“亲缘”关系的,是各种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手中把握左右的,是这个行业的权力。

  横行在各行业中的“行规”,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翻云覆雨,总是有理。就拿乳品业来说,一些业内人士透露,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可以将生产日期提前标注的“行规”。由于乳制品大都保存时间短暂,而且绝大部分经销商都喜欢并要求提当天的货,“为了提高销量,让顾客买得更‘安心’,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只是大多企业都心照不宣而已。”曾有广东乳业同行向《民营经济报》的记者表示,生产日期提前半天或一天标注是行业的“惯例”,不过提前两天标注生产日期肯定就不正常了。可这次被查出的伊利酸奶生产日期提前两天,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就认为酸奶从生产线下来后,经过发酵达到最佳口感,正好需要两天。这不禁令人纳闷,如果这次被查出的酸奶生产日期提前的是5天的话,会不会“早产”5天又成为“行规”了呢?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否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同行业的众多企业源于共同的经营理念,在经年累月的业务交往和模式融会中,逐渐衍生出来的互相约定、共同遵守的“行规”,其中绝大部分推动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规则,确保了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达到最大的一致化。但也确有不少行业,把“行规”蜕变成了维护行业企业不当得利的借口和说辞,演绎成了蒙骗消费者的把戏。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希望各行各业顺应形势需要,认真清理整顿、完善行规,而不要将精力放在如何将“行规”变本加厉的演绎上。

  伊利奶是好奶,品牌是好品牌。再好的品牌,难免也有出错的时候。其实,要赢得消费者的谅解、信任,最正确的态度是勇于认错,坦诚相告,及时纠正。而不是挖空心思搬什么“行规”,搞此地无银三百两!

  本报评论员:李而亮

  《市场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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