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达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9日上午9:30点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42,982,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 有效票为13876960股,其中同意票1387696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议案 有效票为29108614股,其中同意票2910861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