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去年在证券营业部花10万元购买的国债被挪用,证券公司已被托管,我该如何追回呢?
上海 严小姐严小姐:
针对你所反映的情况,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一、来信所述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
你反映的情况,属于证券公司变相融资方式之一:国债回购融资。其通常操作方法是:基于某种协议,客户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然后将所购国债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这些国债拿到债券市场上套现,再将套现资金用于炒作股票。
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是无权动用经纪类客户自身账户内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资金、股票、债券等)的。所以,如果经有关部门查实,你账户内的国债或资金确已被证券公司动用,则其构成对于你账户内资产的违规挪用。
二、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国家收购范围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经查实后,负有返还相关财产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是,处于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一般无力偿还上述债务。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分别于2004年10月17日、11月4日出台了上述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办法。与你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就属于相关规定所称的被处置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公告的解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的相关规定,你的债权应属于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
具体而言,属于《公告解释》、《收购意见》中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的第4种: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
三、该找谁追回债权
你的债权完全符合《公告解释》和《收购意见》对于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的规定。你可以向相关证券公司或其托管工作组联系进行债权追回事宜。
四、投资者应认清个中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你的相关权益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但同时需要提醒你及广大投资者的是,进行金融投资必须具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不建议抱有侥幸心理参与违规甚至违法的金融操作。否则,不仅预期收益不能获得,本金都可能遭受损失。这次国家本着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债权予以收购。但是按照相关文件,自2004年9月30日后所发生的投资者委托理财等投资损失,则将由投资者自身承担。所以,为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今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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