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际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如在以色列雇佣外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雇员”),必须向工贸部外国劳工司(以下简称“劳工司”)提出申请。
高级雇员指月薪至少14000谢克尔以上的行政主管、经理人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申请公司应以申请表格的形式填写申请材料(可从劳工司索取)并提交劳工司。申请材料必须包括所有与雇员有关的信息:
1、雇员在以色列的身份;
2、雇员简历:包括先前的工作单位、技能、专业知识和受教育程度等。
此外,还需提交雇主在以色列的生产经营状况。第三条劳工司将收到申请材料送交工贸部外贸管理司(以下简称“管理司”)检查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管理司向劳工司顾问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由顾问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劳工司长核定,劳工司长有权最终决定同意或者拒绝引进雇员。第四条劳工司长的最终决定由劳工司负责转达申请人。申请获批准的人需缴纳500谢克尔的申请费。此外,申请公司需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雇员工的月薪至少是以月平均工资的2倍即14000谢克尔。第五条雇员和申请公司缴清申请费并提交所有必需的材料后,劳工司向申请公司签发申请许可(通常情况下许可签发的期限为一年)。第六条获得申请许可的申请公司须向内政部申请工作签证批复。签证由以色列设在雇员所属国家的使领馆签发。每年每个工作签证费为4000谢克尔(另有约150谢克尔的申请费)。第七条使领馆颁发的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雇员入境后,由内政部根据工贸部劳工司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其签发延期签证。
(信息来源:驻以色列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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