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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亟须修改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2:1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日前,微软中国公司以2925万元中标北京市政府采购。该消息披露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既有对政府采购时对国产软件支持不力的指责,也有对中国软件业自身缺陷的反省。这些评论从保护、支持中国IT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理性的意见和善意的建议。

  下面笔者从法律层面,来探讨一下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本身是不是稍微“软”了一些,以期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优先采购本国软件的条款实际上可能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软件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系列,按照这一规定,政府部门采购软件看似必须采购本国软件,但有三种情况例外。就拿第一种例外情况来说吧,政府采购如果最后确定的是国外软件商中标,采购部门可以说是你国产的软件达不到政府部门所需要的商业条件,比如价格和服务。而这次微软中标确实也是以比较低的价格授权用户使用三年之类的合乎政府部门需要的商业条件而获取的。所以有人议论微软中标政府采购是没把《政府采购法》放在眼里的说法似欠妥当。《政府采购法》中的保护国产软件的条款的精神面临现实的考验。因此,如果想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国产软件业,那么就应在法律条款上进一步明确,不含糊,不搞例外。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3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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