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予以规范和完善。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规定》的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黄松有指出,该《规定》的出台,将为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提供一个更为现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对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变卖秩序,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查封财产变现应以拍卖为首选
针对目前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该《规定》强调,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为保证给拟拍卖的财产确定一个合理的保留价,《规定》要求,除价值较低或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拍卖前应当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以便为合理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由于评估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其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评估。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规定》要求以评估价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则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式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执行程序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一个环节。《规定》明确规定了3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这3种方式都排除了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做法,这对于减少该环节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黄松有表示,《规定》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既注重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同时又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尽量防止因执行不当给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规定》中特别注意对拍卖程序中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还规定了无益拍卖的禁止、拍卖公告、拍卖委托的撤回、拍卖程序的停止、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以及变卖的价格等问题。
据介绍,近年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而且在执行实践中,拍卖、变卖已经成为执行程序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环节。为此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规范,《规定》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台的。
据悉,《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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