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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此风险不移转由买方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1:5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问: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3000吨是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达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了装船通知给B公司。后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A公司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根据INCOTERMS2000,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经济学博士、WTO研究会理事徐进亮)不正确。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货物在确定身份进行特定化之前,是不能转移风险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除非A公司采取分舱的方式,给小麦进行身份的特定化(2lots)。2lots在国际惯例中还没有定义,一般包括分舱和分船次(2shipment),主要以提交两套提单为准。

  萧曼平 丁遥遥/整理

  (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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