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凸显职工权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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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1:17 证券时报 | |||||||||
    上海市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共有五个章节33个条款,当中不乏各种新鲜看点,但最令人击节叫好的还属“国资产权交易职代会可一票否决”这一规定。     国家、企业经营者、职工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三个利益主体,其中职工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以往,在制度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时常出
    针对这些情况,国资委在制定中央企业改革政策中,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的明确规定: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大多数职工不同意的,不予实行。如今,新《办法》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必须依法经过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如果职工不答应,职代会可以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利。     由此可见,新《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地位,保护了企业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从制度上尊重了职工的民主权力,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缓解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矛盾。     我们将乐见于越来越多的类似《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使国企改制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在制度规范、法制健全的前提下,让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广大员工的利益在国企改革中受到真正的保护,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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