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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股份(600496)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 07: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长江股份(600496)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4年11月27日起迁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办公,邮政编码237161,投资者咨询电话0564-3630909、3633648,传真0564-3631386。

  特此公告

  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6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召开的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6日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方朝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报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6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提案的表决,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关于转让六安长江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赞成票711878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100%。

  2、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程建设的关联交易事宜。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赞成票711878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100%。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购买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关联交易事宜未获通过。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赞成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7118782股。

  3、审议批准了《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票7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批准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暨修改章程的议案》。赞成票7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同意常新永先生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赞成票7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同意徐德鹏先生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赞成票7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选举钱卫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赞成票7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喻荣虎 律师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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