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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来者不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3:17 商务部网站

  预定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REACH法规将对世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制药、农药等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估计,将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

  “一种化学物质,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危险的,它就是安全的。”

  这是国际化学品界奉为圭臬的一个假定原则。迄今为止,世界各国都是按照这个假定
原则管理着数以万计的化学品。

  然而,这一假定原则正在被推翻,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更加严格的“预防原则”,即:“一种化学物质,在尚未证明其存在危险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这是欧盟酝酿多年、并将正式实施的REACH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

  REACH制度,中译名《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是欧盟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即将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按照欧盟的单方时间表,REACH制度目前已由欧盟委员会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后两个机构将于2005年末批准,2006年开始实施。

  然而,REACH制度始一出台,便在国际石油化工界引起巨大震动,不仅美、日、韩和中国反对呼声高涨,欧盟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在业界压力之下,英、法、德等国政府要求暂缓REACH制度的推进。

  REACH制度何以不得人心?

  前不久,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一个有关REACH制度的国际研讨会。记者搜集了有关资料,并对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进行了采访,结论是一致的:REACH制度存在下列问题:

  ———工作量大,操作程序繁琐。按照新的监管体系的要求,欧盟方面将于2012年之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和许可。现行通用化学品区分为现有物质和新物质,1981年9月之前投放市场的属现有物质,之后投放的属新物质。目前现有物质总量有10万余种,销售量超过1吨的约3万种;新物质约有2700种。一直以来,新物质的销售量超过10公斤,就需要进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试验和评估,对现有物质则没有这个要求。而根据REACH制度,无论新物质还是现有物质,产量或一次性进口量超过1吨的必须注册;超过100吨的要进行评估;毒性特别大的要经过授权才允许使用。

  ———时间紧迫,费用高昂。按照欧盟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11年内完成注册。该时间表的起始日期是REACH制度赖以出台的2001年2月《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由此可见其缺乏现实性。据欧盟方面估算,每一种现有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为8.5万欧元,新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为57万欧元。

  ———责任主体改变,企业负担加重。欧盟为了统一25个成员国分散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将重新界定现有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责任主体。这种改变在法律上称为“责任倒置”,即在过去是由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确认一种化学物质是否有害,REACH制度则要求生产者自己提出无害的证据。这无疑将加重企业的经营成本。

  ———影响上下游产品。REACH制度将对世界石油化工行业、轻工、纺织、制药、农药等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估计,将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

  是否构成贸易壁垒?

  欧盟方面声称,REACH制度不对进口产品构成歧视,并于今年1月向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正式通报,WTO成员有60-90天的评议期。但是,程序并不能说明问题,关键要看REACH制度是否会对贸易构成障碍。

  REACH制度一旦实施,欧盟现有的40多种通行的化学品法规就将寿终正寝。REACH制度要求,所有需要注册的化学物质的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欧盟GLP(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据专家介绍,很多发达国家的化学品标准并不低于GLP标准,但要达到REACH制度的要求,就必须按照GLP标准重新测试。这种排他性的标准本身就有贸易壁垒的嫌疑。发展中国家所受影响更为严重。以中国为例,迄今为止,只有极个别的实验室达到了GLP标准,但因尚未得到国际认证而不被承认。这样,中国出口企业首先要提供经过GLP国际认证的试验数据,然后再通过欧盟的进口商进行注册。

  对外经贸大学WTO/TBT专家夏友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REACH制度对通行的“假定原则”的颠覆本身就构成贸易壁垒。“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危险时,REACH制度的依据何在?”他说按照WTO规定,如果进口成员认为某种产品有问题,就必须拿出证据,拿不出证据就不得阻止进口。REACH制度的做法是“假定存在问题”而将举证责任推给了出口商。这是不折不扣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WTO成员是无法对其做出评估的。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其国际合作伙伴H UNTON&WILLIAMS律师事务所有关REACH制度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说,欧盟曾经给出8周时间在互联网上就REACH制度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却对REACH制度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避而不谈,———欧盟显然认为这些原则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基本原则和可操作性密切相关,REACH制度基于错误的理念,因而不具可操作性。其困难在于,REACH制度立足于未知而不是已知的东西,而实际上应该关注的是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而非化学物质本身。

  企业:“北京回来还是不知怎么办?”

  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数字,2003年,我与欧盟化工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18.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66.3亿美元,对欧盟出口52.5亿美元。其中,我对欧盟出口超过1000吨的有53个税号,超过100吨的有203个税号,超过10吨的有230个税号。REACH制度实施后,我们将有近500种化学品面临注REACH制度的考验。

  研讨会之后,记者跟踪采访企业代表,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北京回来还是不知怎么办。”企业需要什么?很简单,它们想知道自己所在行业、自己所做产品将受到的具体影响,想知道下一步怎么走,到哪里以及如何去注册。

  中国应对REACH制度的政府牵头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相关部门有科技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非政府部门主要是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但是在研讨会上,中国代表的发言太原则,太笼统,没有多少有价值的应对意见。反观韩国、日本代表的报告,很实际也很有内容,看得出是有真正的专家参与了这项工作。

  记者分别采访有关部门负责人,他们大都知道问题的所在,但一谈到具体的应对措施,又都显得很无奈。

  针对REACH制度,首先应该有一个基于产品或至少基于产品门类的专家评估,然后才能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目前中方的反馈意见不痛不痒,因为没做深入研究。何以如此?没钱。业内人士说,这种研究不是政府口径,而是基于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在发达国家,这种研究或由大企业出钱、或由政府立项请专家来做。由于体制的原因,中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总是跟不上形势的要求。

  其次是中国企业反应迟缓。观望,等待,还有很多企业不知REACH制度为何物。但这不能责怪企业。中国任何一个产品都有数不清的生产厂家,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但目前仍然看不到这方面有何动静。

  REACH制度的实施是不可逆转的。在外部压力之下,REACH制度有可能作出某些修改,但只会是局部修改。有关专家和学者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中国虽然也在要求欧盟对REACH制度作出修改,但与美、日、韩等国的立场未必能协调一致。就GLP标准而言,美、日、韩等国的实验室很多都达到了GLP标准而且得到了国际认证,这能保证它们以较低的成本适应REACH制度,更重要的,这些国家有着更高的国际标准,一旦对欧盟出口受到实质影响,足以和欧盟形成抗衡。而中国的化学工业与发达国家相差20年,中国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至今没有实现一体化,面对REACH制度,只能被动招架。因此他们呼吁:在应对REACH制度的挑战时,可以等效采用《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制定中国的化学品战略。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对REACH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专家评估已经提上日程。据估计,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层面,有可能对REACH制度做出大的修改,预计明年将是交涉的高峰年,所以时间上还来得及。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REACH制度实施的程序细则(TheReachProposal:Procedure Detion),企业可登录http://www.europa.eu.int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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