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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就“商标抢注”正式做出回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陈凌馨青岛报道 11月24日,海信集团品牌管理室就“商标抢注”事件以公开函方式正式作出回应。

  函件说,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下简称BSH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Hisense”从而引发的商标争议,媒体的报道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为此,做三点澄清:

  第一,“海信”、“HiSense”是海信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1991年在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这个原创性的商标既是商标,又是企业的名称。商标创设以后,立即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中国商标局确认的申请日为1992年10月15日;1993年12月14日中国商标局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年1月5日,“海信”和“HiSense”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1月11日,也就是海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六天以后,BSH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且所注册的商标与海信原创的“HiSense”完全一致。而早在1999年前,西门子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冰洗产品与海信在全国家电终端卖场比肩相临。从1992年商标创立开始,海信早已在包括CCTV在内的全国媒体进行了巨额的广告投放。因此,有关媒体所猜测的“西门子注册前不知道海信”是与事实不符的。

  第二,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保护条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的海信,相信法律的保护,因此,未在德国进行注册。但发现被抢注后,从2001年开始,海信就索回被抢注的商标事宜开始与BSH公司交涉并谈判。BSH公司从开始就同意“转让”,“转让”的价格是4000万欧元(合4亿多人民币)。海信无法接受。

  2004年10月,海信收到德国法院转来的诉状:BSH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海信。随后,海信启用法律程序,反诉之德国商标局,要求依法撤消BSH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

  第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原创性意义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函件说,以上内容是海信集团就目前媒体关注热点做出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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