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罗药业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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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7: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美罗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5日上午在大连美罗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
大会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并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部分董事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的原因,公司董事王宏、安波、李爱华请求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罗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部分监事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的原因,徐朝晖女士提出辞去监事职务的请求。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张晓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九十三条为: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人。 现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人。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敬欣、杨军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