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由央行牵头起草的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试点办法目前正在完善过程中,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李伏安副主任日前透露,由于各部委对此已经达成共识,估计国内第一家由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将在半年内成立。
李伏安是在11月25日“第四届中国基金市场系列国际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他介绍,对于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监管层将会从股权结构、管理模式以及投资范围等制度层面尽可能过滤风险。
李伏安表示,为减少银行向基金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在试点阶段,银监会将按照股权分散的原则,建议银行在发起成立的基金公司中股权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
前些年商业银行纷纷投资设立信托公司,后来被证实其中一些信托公司没有成为银行的利润来源,反而因违规经营为商业银行带来沉重负担,因此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于监管将是较大的考验。
但与国外同行相比,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新产品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仅从基金业务来讲,荷兰银行等外资银行从去年起便开始涉足国内的基金业。
推动商业银行的新产品创新已经列入管理层的工作日程。央行行长周小川此前曾表示,央行放开存款利率的下限,也是有意激励商业银行在新产品创新方面有所作为。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一项新业务,为了吸取海外经验,银监会希望能够引入外资参股。李伏安介绍,那些在国际上有基金管理经验的海外公司将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根据入世承诺,目前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上限是33%。
此前曾传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首次申请报告,因为没有引入外资参股而遭到银监会的拒绝。
相形之下,国内的实业资本将会在参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中遭到冷落。银监会一些官员认为,目前国内企业的资金过于重视短期炒作,热衷从资本市场圈钱,还没有足够实力从事长期投资金融业以获得稳定回报,这会对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带来隐患。而实业资金进入金融业的一些违规事件似乎为银监会的这种看法提供了证据。
较实业资本而言,李伏安表示,监管部门更欢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以及合法的私募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
另外,李伏安透露,对于商业银行直接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将受到双重监管。一方面是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银监会将对它实施并表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受到证监会在专业方面的监管。
据悉,根据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管理办法,就投资范围而言,这类公司除了遵守证监会制定的基金公司法规外,将会更侧重投资如货币市场、次级债以及证券化资产等。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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