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调整外商兴办投资性公司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涉足零售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11月23日,商务部微调了今年3月实行的外商兴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首次批准外商投资性企业涉足零售和批发等流通领域。
11月23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规定》相比今年3月实行的规定有一些变动,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
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员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表示,在3月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出台后,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规定和新外贸法出台,所以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要改动。他表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规定,投资性公司就可以扩大经营范围,不再是只能投资制造业等领域,零售和批发等领域也可参与。
他还指出,商务部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并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因为外商投资此领域不仅将给国内带来大量的资金,也将给流通企业带来更多先进经验。据了解,目前外商在国内设立了300家左右的投资性公司,这些外商主要来自欧美、日本和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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