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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ETF获准发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0:4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上证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并投资于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比如即将推出的上证50ETF,其组合证券为上证50指数的样本股),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证所上市交易。

在具体操作中,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从这一交易流程可以看出,ETF可以部分实现T+0的功能。

《实施细则》规定,交易型指数基金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上证所将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此外,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并实行“货银对付”制度,以防范结算风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就基金份额认购规定,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并规定N日到N+4日的具体清算交收流程;通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的,中国结算公司则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证交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但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和孳息。 中证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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