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相信不少老股民都有曾卖出过这些退市公司股票的经历,对于能及时获利出局或敢于止损的股民来说或许是庆幸的,但对于高位被套,在“温水煮青蛙”效应下不懂得及时止损,至今仍持有的股民来说,的确是不幸的。
“股市有风险,入市宜谨慎”。这句告诫性的名言,对在股票驰骋的投资者已再熟悉不过了。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股民走向成熟需一个过程,对于系统风险还没有全面分析能力,更可况是非系统风险?
这些公司之所以退市,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下上市实行审批制额度控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些大多数是由于当时政策失误所造成的,现在以“股市有风险,入市宜谨慎”为由,所产生的退市风险,完全由持有退市股的中小股东来承担,的确有不公平之处。
无可置疑,国家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向是不遗余力的。从去年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到今年“国九条”明确,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退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之差是有目共睹的,还有能力赔偿吗?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退市的国企高管有钱赔偿?况且,漫长的诉讼期,也使得中小投资者身心疲惫,成功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毕竟是少数。前期上海投资者彭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因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由此获得一次性补偿800元,已成为当时的大新闻了。
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国务院证监会、国资委都明白这15家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拯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数十万退市股民。(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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