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丽江花园物管合同纠纷案昨日审结
叫板物管合同业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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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茂勇)一度备受关注的业主状告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廖先生上诉理据不充分,判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因卧室天花裂缝漏水没有得到维修,广州丽江花园业主廖先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被广州市番禺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一审败诉之后,该业主则以丽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是无效的托管合同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与丽江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详见本报2004年10月14日B04版《一业主叫板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和10月28日B04版《物业公司是否继续管理由业主作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一审期间,廖先生提出的反诉请求已经由原审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处理,该通知程序合法。另外,廖先生房屋的漏水问题,与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确属两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若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廖可以依照购房合同约定另案诉请房屋开发商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廖关于丽江公司应赔偿房屋漏水损失的反诉请求不宜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廖二审再次提出漏水损失主张,不予处理。
此外,认为廖申请法院调取丽江花园业委会关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声明”等证据,鉴于他本人就是丽江业主,根据我国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经验,廖自行收集上述证据不存在客观障碍。原审法院未采纳上述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另外,广州市中院认为,涉案的两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反映了丽江花园业委会与丽江公司真实意思,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因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丽江花园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委会又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且廖也曾缴物业管理费至2001年9月,所以,廖现在诉请否认上述两份合同的效力显属无理,法院不予采信。现在丽江公司已实际向丽江花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审判令廖本人理应清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是正确的。(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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