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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王有顺

  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何达到有效保护,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最大化的经济价值,必须尽快研究与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管理国家资源的有效方法。我认为,把矿产资源当做特殊资产去管理,矿业权实行流转制度,是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用好资源,增强采矿权人的责任感,杜绝非法开采,规范采矿秩序,淘汰落后开采工
艺,安全开采资源的有效办法。

  一、现行采矿业存在的三大问题

  1、矿业权归属不清,是造成办矿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开采许可权。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已无可非义,是《宪法》及《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的,但多年来的采矿实践证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实为一个概念,没有人格化,物产的处分权是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行使而确定的采矿权而代之,掩盖而取代的是所有权。往往是主管部门批准的是采矿许可权,而采矿权人则占有资源、处分资源、决定资源的“命运”,轻易得到的东西不心疼不珍惜,致使大量的资源破坏、浪费。由此,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其名而无其实。

  再说采矿权人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在现行采矿业中,多数采矿投资人和生产经营人与采矿权人并非是一对统一、对国家资源负责任的责任体系,而是一对对国家资源没有责任的利益共同体。据初步调查:有近80%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持采矿权,投资及生产经营人是民营者;有90%以上的采矿权人是某乡级人民政府,投资经营者是某自然人;有95%以上的采矿权人是某村民委员会,投资经营者是某自然人。凡此种种名实不符者居多。资源的所有权名义是属于国家,采矿许可权人名义是集体乡、村,实质是投资及资源占有人是自然人、个体、合伙人。

  由于三权名义清晰实质归属不清、不统一,致使造成各方矛盾频发,纠纷不断。造成主宰矿山企业命运的人,也就是占有资源和处置资源的人,今天是你明天是我。各有各的思路,各用各的办法,开采秩序混乱是必然的。

  2、资源不为资产,投资经营者急功近利掠夺性抢挖资源是必然的。在资源没有当作资产的情况下,投资经营者事实上就行使着开采资源的权利,各矿相互间为多挖、快挖争抢资源,没有长远规划与科学理念,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形成胡挖乱采,破坏了资源的整体性;丢肥弃瘦,隐藏资源,致使资源浪费严重,好端端的资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开采出来,不能最大化地实现其自身价值,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有权的概念化而不具体化是形成乱开矿的前提条件,资源不为资产是胡挖乱采的前提条件。因此,日常依法管理资源仅依靠行政管理也只能是暂时的、阶段性的,不是根本的。

  3、行使采矿权人不是拥有采矿权人,是矿山企业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装备水平上不去,规模化开采形不成,安全保险系数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无保障的根本原因。煤矿企业存在三权不统一的现象,致使所有权如同虚设,采矿权人无力投入,经营者有力但有后顾之忧,不敢大胆安心按设计和规定投入,常常造成短期行为,使煤矿企业隐患丛生,事故经常发生。

  二、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矿业权实行流转有四大好处

  把块段资源当作国家一种特殊资产,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过评估价值出让给业主,从而置换出国家所有者的身份,使业主既有所有权又有采矿权,还有变卖本块段“资源——资产”的处分权。也就是矿业权由国家流转给业主业主还可以再次流转,业主会放心按需地投入、合理规划、合理开发。这样做有四大好处:

  1、有利于增加各级财政收入。矿产资源当作一种特殊资产出卖,出卖后矿业权随之流转给业主,实现这一过程是国家各给政府为代表将块段定性定量资源以一定价值出卖给业主,国家可以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例如:山西省临汾市现有煤矿500座,每座矿井拥有井田面积均按1平方公里、煤层厚度均按单层2米、吨煤按1元计算,每座矿井可收回260万元,全市可收回13亿元。

  2、有利于业主加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最大限度的开采资源。转化块段资源所有权,迫使法人或自然人采用科学的开采方式和先进的管理方式,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不断提高装备水平,经济地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强化现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在有限的范围内业主实现投资最佳效益,赋存资源实现其最大效应。

  3、有利于业主自觉地保护和捍卫块段资源的完整性。块段资源权属明确界定后,为确保不再受非法侵害,业主会尽最大努力捍卫自身财产权利。据报道,秦淮河上的一些古式建筑属国家一级文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古建筑受损严重,国家不得不将这些文物拍卖给个人,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宝。再如,土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土地一包30年不变,产权清晰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增,土地产出效益成倍增加。保护土地和保护资源虽有质的区别,因土地能重复耕耘,具有不可消失性,而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挖一点就少一点,业主会更加珍惜所得资源。所以,资源置换出国家身份后,国家不但不会失去控制权,而且会强化制控权。

  4、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国家资源的保护意识。块段资源拍卖后,国家所有者身份转化,通过这种转化,真正体现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人或自然人拥有资源所有权后,会像看守自己祖宗留下的宅基地一样“寸土不让”;国家未出卖的块段资源,正如“国有林木,偷伐罚款”一样,公民保护国有资源意识才会逐渐增强起来,资源也才不会被肆意破坏。

  为做到全面保护矿产资源,国家还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属地监管的责任,私开滥挖现象就会逐步得到遏制,最终实现杜绝,非法开采的责任事故也就会大大降低直至消除。

  三、实现矿业权流转的四种办法

  鉴于现有煤矿企业的开采现状、占有资源的状况和公共资源规划情况,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后出让,建议采取四种方法较适宜。

  l、评估议定法。对现有单个煤矿存量资源现状,即面积、储量、煤质、交通条件、埋藏深度等进行评估。现投资经营者愿购买者,可以与政府协商议定价格、出让办法、交款期限,变更矿业权手续。

  2、评估竞拍法。一是对单个矿井尤其是煤资源丰富,现投资经营者不愿或无力购买的可以进行公开拍卖;二是对可整合资源进行联合评估,并对联合块段资源附加开发要求,再进行公开拍卖。三是对拟新开发块段资源进行公开拍卖,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

  3、评估挂牌认定法。对已评估的块段资源,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

  4、评估赠与法。对很小的块段资源,无法整合的、再无可能扩界的资源,以及对已经采空进行煤柱回收的或主要是为解决当地群众生活用煤的,可以实行只评估而赠给的办法。

  四、实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必须兼顾四方利益

  1、兼顾块段资源所在村及村民的利益。首先,必须考虑到块段资源所在村及村民的利益,开发矿产资源,多年来当地群众或社会团体、个人办矿,已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分配方式,对这种分配方式的处理要谨慎;再者必须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村稳定的需要。

  2、兼顾块段资源所在乡镇政府的利益。在保障所在乡镇政府应有利益的前提下,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资源的管理,通过管理责任的落实,严防私挖乱采和责任事故的发生,防止资源管理与安全责任的空白点。

  3、兼顾县级人民政府的利益。作为资源性县,尤其是重点产煤县,资源对县域经济发展仍然至关重要,所以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拍卖资源的利益应倾斜分配。

  4、兼顾原业主对开发块段资源投资投力的探明资源的现实作用。

  矿业权归属清晰后,权、责、利明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照相应法规要求,矿业权通过一定渠道可以依法再流转,这样政府对资源管理的权威性、针对性大大提高,更能体现出依法行政的具体性、实效性,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将会真正在规范、有序地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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