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烟发(600766)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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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07: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4年11月23日,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4]4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发展”)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472.43万元 烟台发展2000年年报披露“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2,848.47万元”。烟台发展控股子公司华联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房地产”)2000年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销售成本289.25万元,由于华联房地产公司属烟台发展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造成烟台发展2000年度利润虚增289.25万元。此外,华联房地产公司2000年销售房产给烟台发展另一控股子公司华联印刷公司,取得收入271.87万元,形成利润183.18万元。在烟台发展编制2000年度合并报表时对上述业务未进行抵消,造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利润虚增183.18万元。 (二)2000年中报和年报对重大合同未披露 经查,2000年烟台发展与烟台开发区巨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签订合作经营钢材协议书,2000年度烟台发展由于此业务确认收入1,969万元(全部在上半年),形成利润1,860.705万元,占烟台发展2000年度中期利润和年度利润的比重分别为81%和65%,对烟台发展上述2000年度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烟台发展在2000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未对上述合同公开披露。(三)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1995年烟台发展为烟台新世界商厦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0年7月,烟台市商业银行芝罘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发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付借款本金3,220万元,利息1,422万元。诉讼发生后,烟台发展没有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也没有在2000年度的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2001年8月20日公布的烟台发展2001年度中期报告中对此诉讼进行了披露。 本会认为,烟台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烟台发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烟台发展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烟台发展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孙锦庆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三)对烟台发展各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总会计师王玉华,原董事刘新和、王令义、李世杰、吉星敏、乔国建、李晓新、邹积平和陈清宇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特此公告。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