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北京同仁堂状告浙江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将去掉“堂”字。
据有关史料记载,北京同仁堂创办于康熙8年(公元1669年)。1989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
另据史料记载,温州叶同仁堂药栈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创立,经历了清朝和民国。1956年,该药栈经公私合营改为温州国药联合制药厂,从此不再使用“叶同仁堂”名称。1965年该企业改名为温州制药厂。1995年再改为国有海鹤集团。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原海鹤集团第二药品零售门市部变更为海鹤集团叶同仁堂大药房,2001年发展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次年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叶同仁”商标。今年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又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今年8月,北京同仁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名,将温州叶同仁堂告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仁堂方面称,同仁堂是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而叶同仁堂是2002年注册“叶同仁”的,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叶同仁堂的行为构成侵权。同仁堂提出索赔商标侵权额5000万元。
温州叶同仁堂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才可能构成侵权,以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北京“同仁堂”是驰名商标,而温州企业的字号为“叶同仁堂”。该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准和审批,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侵权。
今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天进行调解。由于当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11月15日,北京同仁堂和温州叶同仁堂再次在省高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中去掉“堂”字,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另外,温州叶同仁堂将承担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40万元。(郑葵葵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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