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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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11:19 证券时报 |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同时发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和《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详见第17、18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外,上证所首推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该期国债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
    根据《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细则》强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细则》指出,结算参与人应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即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就履约金制度,《细则》明确,履约金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实行净额结算。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     《细则》规定,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时的资金与结算参与人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等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结算参与人净收款的,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中国结算公司将资金划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关于到期结算,依照《细则》,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卖出证券账户在回购到期清算日(即R日)前有足额标的国债用于交付。R日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结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在剔除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按规定申报不履约的部分后,按成交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     上证所同时发出通知,即将发行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在试点阶段,买断式回购交易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品种为7天、28天和91天,履约金比例分别为1.5%、3%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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