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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榭里”状告上海“香榭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11:00 经济参考报

  房地产界中与“香榭丽舍”相关的名号近50个“香榭里”状告“香榭丽”

  香榭里花园由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福田区农园路全资开发。1999年,深圳美地置业申请注册了“香榭里”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中的中英文商标(中文“香榭里”,英文CHAMPSELYSEES),并于2001年11月获得注册。

  随着香榭里花园获得的成功及在业界的广泛影响,深圳美地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将香榭里品牌推向全国的策略,打算在全国打造“香榭里”系列品牌地产。但在赴全国各地考察住宅开发项目时,却发现了大量与“香榭里”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房地产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近50个。比如,上海已有“香榭丽花园”,该项目售价9000元/平方米,高出同类商品房价格约2000元。这个位于上海东方路地铁口的“香榭丽花园”,由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于其存在,深圳美地就无法通过上海小区办获得“香榭里花园”的地名审核,这直接导致深圳美地在上海扩张计划的流产。

  去年,深圳美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状告上海龙仓及另一开发商。“香榭丽”与“香榭里”庭上激辩

  去年底,“香榭丽”侵权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香榭丽花园”是否侵犯了美地置业的“香榭里”商标;1440万元的索赔金额如何而来。

  被告律师提交了3项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一、被告的“香榭丽”商标来源于法国香榭丽舍大街所体现的浪漫生活及艺术情调,且获得了上海市政府的地名核准;二、上海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证和上海地名办发出的“香榭丽花园”的使用批文,证明其对“香榭丽花园”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有预售合同可以证明,在深圳美地2001年11月正式拿到商标之前,且系被告以自己名义销售的,故不构成侵权;三、原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内容属服务商标,不能作为商品商标,故被告将”香榭丽“作为楼盘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在就上述证据举证时,认为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品牌,被告是自己创意的,且销售中未引用原告的名称。

  但是,原告律师认为,批文只能证明“香榭丽花园”作为地名的合法性,但不能证明被告可以用来作为商标。房地产交易只有完成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后,才算合法,预售合同的时间不能作为交易完成时间。

  原告在经依法注册的“香榭里”商标的核定范围内明文注明可用于住所(公寓),被告在所开发的住宅商品房的冠名、销售等方面均采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近似、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商标的设计、注册商标及努力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方面投入了数千万元的巨额资金,并使“香榭里”商标的载体——深圳香榭里花园获得了诸多荣誉,也为“香榭里”商标积累了巨额的无形资产。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苦心营造的“香榭里”商标的无形资产受损,更直接导致原告在上海洽谈的数宗房地产合作项目被迫终止。而被告在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期内,因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香榭丽”商标使相关房地产迅速售出,并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必须按照国家通行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就此要求被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销毁侵权标志、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今年3月,该案在上海一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律围绕原、被告双方所递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进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两被告认为,他们早在1999年就经上海市地名办核准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而原告的商标却是在2001年才取得的,而楼盘也是在2001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销售完毕,因此不存在借用原告的商标获取巨大利润的可能。何况“香榭丽”之名是受到法国香榭丽舍大街的启发,并非抄袭深圳美地的商标。他们使用的“Champs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与深圳美地的商标也不相同。并且商标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当商标与地名发生冲突时,地名也是有权使用。

  对此,深圳美地的代理律师表示,香榭里舍是法国的著名大街,但中国商标法并未禁止使用外国街名注册商标;而且从法律效力来看,依据行政审批获得的地名不能对抗依据商标法获得的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品牌命名或宣传推广上,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并为公众所知,就构成了商标侵犯,上海“香榭丽花园”的名称就符合这一规定,“香榭丽”的使用,已经侵害了作为“香榭里”商标权利人的深圳美地的利益。法院判决与专家评论

  法院审理认为,“ChampsElysees”是闻名世界的法国香榭丽舍大街的英文名称,其本身的知名度削弱了深圳美地公司商标的显著性。深圳美地公司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尚未达到可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美地公司为“香榭里”所作的广告宣传等主要在深圳市,未能证明在上海或在龙仓公司开发“香榭丽花园”之前作过宣传。根据有关法规,建筑物地名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龙仓公司在上海被获准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标准地名,该地名不受深圳美地公司在深圳的楼盘名的影响,何况龙仓公司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早于深圳美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利用其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

  不久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深圳美地向上海龙仓等索赔144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这起中国首起房地产商标侵犯纠纷案,在全国同行业中引起较大反响。

  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王仕平律师认为:“香榭里”案,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房地产业发展的角度看,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从法律角度上看,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商标法》与《地名法》的冲突。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某商标一旦被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按此原则,作为品牌,上海的“香榭丽花园”就属于侵权,必须改名。但是,作为房地产项目,其小区的名字要经过地名办的批准,《地名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用他人的商标做地名,所以,作为地名,上海的“香榭丽花园”就是合法的。本案将导致《商标法》或《地名法》作出一定的修改。

  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华颖律师认为:“香榭里”案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却对发展中的地产行业提出一种警示。未来的地产发展中,发展商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在楼盘开发的时候,尽量地使用原创而不是借用人家已经有的东西。此次案件也给行业提出了另外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发展商和合作方签约的时候,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条款以维护自己在建筑设计、广告创意等方面的无形资产利益呢?(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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