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生产和装配伤残专用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过去生产和装配伤残专用品企业也和其他企业一样,最多时要缴交33%的企业所得税,最少时也要缴交18%的企业所得税,并无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令该类企业负担甚重。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从
2004年1月1日开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3.收入明细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企业,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前,要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待税务机关批准免税后,税务机关会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若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的,视同偷税行为进行处理。
(钟和)(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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