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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09: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迪)昨天,商务部发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与今年2月份发布的相关规定相比,新《规定》降低了对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取消了原来建立投资性公司必须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要求,但在注册资本金的出资要求上没有变化。

  在新规定中,投资性公司可获准经营的业务由原来的8条增至9条,增加了“在国内销
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的业务。此外,在投资性公司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条件上,减少了研发机构的设立数量和必须有一家为法人实体的条件。而对于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以及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

  修改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将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台、港、澳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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