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3日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上证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这一券种发行量的20%。
上证所同时发出通知,即将发行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作者::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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