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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晨B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阳晨B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3日上午9时3
0分在上海青松城黄山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33148119股,占公司总股份222360000股的59.88%,占公司登记股份的比例为: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祝世寅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1(审议关于收购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33148119占100.0000

  % 反对:0占0.0000

  % 弃权:0占0.0000

  % 议案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33148119占100.0000

  % 反对:0占0.0000

  % 弃权:0占0.0000

  % 议案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3148119股,意见如下:

  同意:133148119占100.0000

  % 反对:0占0.0000

  % 弃权:0占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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