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委托理财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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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11:16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目前证券市场中的委托理财纠纷比较多,常见的委托理财纠纷有哪些特点?      上海 赵先生
    赵先生:     对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委托理财的设计者而言,他们是把委托理财方式作为金融产品甚至是金融业务创新来对待,所以他们的侧重点在于这些产品能不能吸引投资者。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却不能只关注收益率,而忽略了产品本身的法律风险。某些产品虽然给予投资者许诺高的收益,但其中的高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分析下来,我国证券市场委托理财案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委托理财案件的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私募基金和券商的资产管理领域。其中私募基金作为被告的情形最为常见。这些私募基金本身就缺少委托理财资质,一旦发生亏损,又无意去维护自己的声誉,必然导致大量诉讼。券商也是法院的常客,大多数券商都会有因委托理财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的经历。但基金因委托理财涉讼的较为少见。一方面是因为基金本身就没有保底条款的设定,违约风险小,另一方面国家对基金严格的法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也在客观上阻却了基金成为委托理财的被告。     从委托人的分布来看,多为自然人和上市公司,当然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自然人因为各种关系认识某些机构,抵制不住高回报的诱惑,就会把钱送到机构手里。不少上市公司因为钱来得容易,做起委托理财来更是大手笔。     从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看,市场上常见的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作保底和保收益的约定;(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一般是证券公司充当监管方。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各不相同(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不一而足)。     委托理财往往与非法融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金融犯罪联系在一起,这无疑增加了委托理财案件的复杂性。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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