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所得税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1个公历年度中连续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
不超过90天(有税收协定国家为不超过183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所得税税率
实行9级超累进税率征收,从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税率从5%-45%。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3、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简称“四源”费)
“四源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对于地价款中已包含“四源费”的土地有偿转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对于其他项目,自来水厂建设费日用水量每吨830元,煤气厂建设费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水量每吨800元计征,用一项征一项,不用不征。
4、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简称“大市政费”)
“大市政费”指规划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对于在规划市区内,地价款中已包含“大市政费”的土地有偿出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大市政费”。对于规划市区内的其他项目,按投资额的15%计征,但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免征“大市政费”,规划市区外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
5、土地使用费
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按核定标准的20%缴纳土地使用费;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考核合格达到标准的,财政部门批准可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也可按年营业收入的1%至3%核定。
6、房地产投资规定
外商来京可以采取合资等形式,通过竟买,投标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其用途最短为40年,最长为70年。
鼓励外商在城内危旧房改造区进行开发建设。外商可以开发建设住宅,工业厂房和商业、旅游娱乐等设施并利用开发的房产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售、出租其开发的房地产。
外商可以向境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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