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增值税共设3档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2)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13%;(3
)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至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是从量定额征收。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5个税率。从最低5%(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娱乐业)。北京市娱乐业暂按5%-20%的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投资与办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在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领取营业执照起,享受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纳税。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在我国进行直接的资本性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外国投资者直接所得的利润再投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10%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6、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所有者,承典者(在无法确定时,为房产代理人和使用人)为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以年征收率1.2%,每年四、十月分两次征收房产税并按应纳房产税税额给予减征30%的优惠。
7、印花税
(应税凭证有五大类十三项)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8、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1)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依车种或座位数计征。
(2)载货汽车:按每年每吨48元计征。
(3)载人汽车:按座位数不同,每辆每年120元-163元。
(4)机器脚踏车:每辆每年20-48元。
(5)非机动车:每辆每年4元-30元。
9、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关税
进口: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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