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测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
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实施商检的进出口商品。
2、免验
凡符合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免验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检验。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可免于检验。
3、质量许可制度
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向商检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才可进口或出口相应的商品。
4、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厂、库,必须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
外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进口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和涉及安全卫生的,由企业自行检验。外商投资企业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及委托合资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设备、实物,应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和进行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有效依据。
6、优先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以及办理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和普惠制签证的,均予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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