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最近,北京房山区法院经判决确认黄某、刘某、杨某与何某、谢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才让老黄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因为公司80%的净资产又回到了他的手中。
原来,2001年11月21日,老黄和刘某、杨某3人以购买净资产的方式,共同出资成立了
一家油品公司,老黄购买净资产的80%,刘某占15%,杨某为5%。三方共同经营这家公司,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但是,老黄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占有的80%股份竟然被刘某、杨某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分两次转让给了第三人何某、谢某,且免去了他在公司的监理职位。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有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在股东会决议书上签了名。这对老黄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经人提醒,老黄来到房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刘某、杨某与何某、谢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和杨某在老黄没有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将其和刘某、杨某所持油品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何某、谢某,并冒用他的姓名在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和民事权利。老黄取得的油品公司的股份,未经他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署有老黄、刘某、杨某、谢某和何某姓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老黄几乎“付诸东流”的股份失而复得。
《市场报》 (2004年11月23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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