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鹰
依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现在离婚的手续大大简易,既不再需要从单位开证明,以前规定的为期1个月的调解期也不再成为离婚的必经程序。针对越来越高的离婚率,河北某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具体做法是法官如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无效,经双方同意后达成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处于一种“实验离婚”状态
,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试验离婚”至今,在7对欲离婚的夫妻中已有6对夫妻已和好。
“试验离婚”的做法一推出后,就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意见,赞成者认为试验离婚,能给当事人的心理准备一段从失落到独立的过渡期。有了这缓冲期,就不至于因意气用事而做出错误的抉择。因此,试验离婚更有必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反对意见则认为,“试验离婚”制度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稳定。
中国有句俗话叫“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普通人的心目中,总还是觉得离婚是一件不好的事情,面对要离婚的夫妻我们的社会总是会尽最大的可能来挽救这段姻缘。毕竟离婚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及财产上的法律后果等等,其中尤以对孩子的影响不可小视。但是我们能否据此为由,认定离婚有害,进而在实际操作中给离婚实行一道又一道的前置程序呢?
从上海实行的离婚冷静期,再到河北的试验离婚,各地的做法不一而足,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各地纷纷在出台各种具体措施,试图改变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离婚便捷化的现实。从法理上来说,法院判离婚的依据只能是《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在法律规定结婚和离婚的程序更加便捷的现实下,各地的法院是不折不扣按法律办事呢,还是各地有各地的高招,重新为离婚设置各种各样的前置程序呢?也许出台措施是出于善的本义,但从“试验离婚”的做法中,笔者分明看到了一种危险的倾向。
离婚冷静期也好,试验离婚也罢,都流露出基层法院试图以道德评判标准来判案的一种倾向,并实际上将形成基层法院随意解释和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混乱局面。试想一下,只是由于管辖地法院的不同,在各项手续齐备的情形下,也许在甲地当天就可顺利办结,在乙地要过了冷静期才会受理,在丙地就要配合法官做一个实验,在丁地又不知道会是一个新玩意。这种混乱的局面和以法治国、法令畅通的目标是根本背道而弛的,尽管这些做法是打着以人为本等各种各样的旗号。
法律的解释权早有明文规定,我们要谨防各种各样的随意解释和执行法律的现象。在庄严的法庭上,只有法律才享有最高权威。道德评判不应该出现在法律判决中,毕竟法庭和道德法庭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且,在道德评判中,往往夹杂着法官过多的个人道德认知,而法官的个人修养和水平以及道德层次是参差不齐的。越来越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一些以前被广泛接纳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变化,这就使道德标准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
“试验离婚”让人忧,面对越来越多的试验和冷静期,我们也要保持足够的冷静,必要时,我们也要对各种法律以外的前置程序大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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