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7: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2日下午在无锡锡州花园酒店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30193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海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处为: 1、第三条原为:公司于2000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上述发行的股份于2001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为:公司于2000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上述发行的股份于2001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8号文批准,增发3580万股,发行的股份于2004年9月23日起上市流通。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52.3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32.3万元。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第二十条原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952.3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952.3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5000万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532.3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952.3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8580万股。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名单 大会选举周海江、戴克新、龚新度、周向东、虞秀凤、钱静、周俊、张西龙、成荣光九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周俊、张西龙、成荣光为独立董事。 1、选举周海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选举戴克新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选举龚新度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选举周向东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选举虞秀凤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选举钱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选举周俊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选举张西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选举成荣光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只发给一定的津贴。公司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人民币3万元津贴费,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候选人提名名单 大会选举蒋国才、钱新宇两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董建刚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1、选举蒋国才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选举钱新宇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13019328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