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栋建设(600321)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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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7: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1年4月16日,公司与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签订了购买秸秆人造板生产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2610万德国马克。由于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的过错,该生产线设备存在缺陷和拖延了安装调试期,而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的赔偿金额又不能满足我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 为此,公司已委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公司作为原告,向国际商会仲裁法庭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新加坡。该案将于2004年11月30日进行一次初步的听证。本公司
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已于2003年11月28日向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在双方争议未解决前公司有权对秸秆人造板进行商业销售,因此,本次仲裁的结果只是公司获得赔偿金额的多少,不会对公司构成败诉损失风险。特此公告 2004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