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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龙混杂现状考验投资者智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聚焦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

  近来,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推销所谓即将在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纷纷上当,使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这一现象已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许多投资者疑虑重重,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究竟是否合法?这里辟出聚焦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专栏,请专家来共同探讨
这一热点问题,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究竟是否合法

  在我国,除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带有定向募集性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发展的自身需求,这些非上市公司股权也有通过一定的渠道扩大资本或进行流通转让的要求,而产权交易市场就为此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同时,另有一些企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通过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情形。

  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是否合法也要视公司及交易方式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二、产权交易市场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的一个重要平台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上述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一个规范的产权交易过程应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委托具有在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公司在产权交易场所内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完成的产权交易行为。目前,一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转让即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进行,整个过程公开、规范、合法、有效,从而避免了大量的纠纷隐患,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目前,除上海外,一些其它省市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产权机构。在笔者办理的法律业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以产权交易方式实施转让,一般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已于日前成立,这表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托管将更加规范。

  三、非法网点以欺诈手段推销股权应予打击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有关部门打击之后,一度有所收敛,但近期又死灰复燃,甚至达到十分猖獗的程度。这些活动呈现几个特点:一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非法证券经营网点,或超越经营范围,并且经营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具有明显的地下黑市特征,且隐蔽性较强;二是股份公司与中介公司蓄意串通,编造虚假信息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虚构投资价值,大肆推销所谓原始股、内部职工股、自然人股、法人股、普通股、流通股等;三是中介公司打着与证券或产权交易系统联网的旗号,为投资者提供代客理财投资咨询等服务,并许诺其所竭力推荐的股份公司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高额投资回报指日可待。上述特征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推销活动足以构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欺诈,不仅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严重者甚至触犯刑法。不少投资者因缺乏相关证券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投资买入非上市公司股权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但往往为时已晚。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8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也于2004年4月16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重申对非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并明确告诫广大投资者,在非法网点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个人和机构手里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都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这些非法手段推销非上市股权的活动,投资者应给予特别的警惕。

  四、识别介于合法与非法经营边缘的交易行为

  目前,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推销活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比较复杂的情况,即投资咨询公司与产权经纪公司联手推销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上市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使其在界定是否合法时带来一定难度。一些产权经纪公司为扩大业务,千方百计增加经营渠道,而一些投资咨询公司也为增加利润来源而不惜超越经营范围,以各种手段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雇佣一批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孩不停地拨打单位和市民电话,询问是否投资并以即将上市为诱饵强力推荐非上市公司股权,相信大多数单位和市民都会有类似的经历。一旦有投资者购买,则由产权经纪公司出面签订合同,投资咨询公司则从中提成。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所产生的交易,就其成交结果来讲在形式上是应当有效的,因为有产权经纪公司在产权交易机构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但就其过程来讲是非法的,因为投资咨询公司违反工商登记法规,超越经营范围,并在宣传推销中采用了误导和欺诈手段,而产权经纪公司则利用产权资质为其非法活动提供了方便,并从中得利,双方有故意串通,共同欺诈之嫌。在这类交易中,如果非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并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只要证据充分,投资者有权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追究投资咨询公司和产权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只要接到举报,并经调查属实,产权交易监管部门也可对产权经纪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可对投资咨询公司依照工商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后果也不严重,则不宜轻易认定交易结果无效,但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有关公司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鉴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法律还存在空白,因此,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学习必要的投资和法律专业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我们完全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和交易架构,使交易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以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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