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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全面清查债转股企业 力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企健康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董砚龙22日北京报道】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发布通知,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中指出,将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公司股权情况(新公司注册时的股本构成、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情况),股权处置情况,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职工身份置换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检查的时间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从文件下发日至12月20日,由各地相关单位进行自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第二阶段从2005年1月开始,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三阶段从2005年2月起,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资委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这对于防范我国金融风险以及相关企业在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加快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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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是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这是国家1999年作出的减轻国有企业债务和推动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此后,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2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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