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威特贸易管理体制概述(一)科威特对外贸易及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贸易公司法》、《公共招标法》、《外国直接投资法》、《自由区法》、《公共招标法》、《商业代理法》、《合营公司法》、《补偿贸易反投资法》、《所得税法》。(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政策科威特整体关税水平较低,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海湾关税同盟的规定,科将一般商品的进口关税统一为5%(CIF价),对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如对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征收高达100%的关税),而对于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以及新设
企业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关税,对来自GCC其他国家的工业产品及部分农产品享受免关税待遇。另外,科威特在1995年成为WTO成员,根据规定,从2004年起,科威特将取消所有与WTO原则相悖的关税和保护性措施。2、进出口管理科威特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麻醉剂、酒精饮料及其原料、气枪、猪肉或者含猪肉食品、色情和反政府材料、5年以上旧车、具有核辐射的产品、废旧轮胎、工业废物、赌博用具。另外,出于保护当地产业的需要,目前仍然禁止进口的产品有:石棉管、面粉、工业和医药用氧气、浇铸铁、焊管等。限制进口的产品有:烟花鞭炮、马科动物、盗版制品、武器弹药、部分药品、爆炸物等。3、外汇管理科威特货币第纳尔可自由兑换,汇率直接与美元挂钩。目前,第纳尔兑换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0.293第纳尔。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可自由向境外汇出利润、资金。(三)投资管理制度科威特根据2001年颁布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活动进行管理。该法主要规定:科威特对内实行低税的做法,对于科威特人或者海湾国家公民的全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而对于外国公司则要征收所得税,税率最高为55%,目前科威特正在酝酿将税率降低至25%。在科威特成立的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7500科威特第纳尔,所有注册资金必须在项目开始运作时全部到位,企业年度纯利润的10%必须进行留存,直至达到注册资金50%的水平。所有本地控股公司必须将纯利润的1%缴纳给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以及将2.5%的纯利润缴纳给国家劳务基金。在科威特的商业注册主要分为综合贸易类、承包类、金融类、建筑类、咨询类等,建筑类以及其他部分领域的注册实行分级管理。(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科威特投资贸易部门主要包括工商部、财政部。除政府部门外,科威特还设有工商会,负责管理科威特私人公司和企业。二、贸易壁垒科威特规定,进口活畜、植物及其制品须获得科威特卫生许可和健康证书以及产品原产地的检疫证书,特别是进口的牛肉和家禽制品除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还须出具原产地以伊斯兰方式宰杀的证明书。对于原产地为以色列或者具有以色列标识的产品禁止进口。三、投资壁垒2003年科威特颁布了新版科威特外国直接投资法,该法允许外资在科威特内阁首肯的部分领域拥有100%的科威特公司所有权(尚未明确具体领域);还允许外资进入科威特证券市场,但不能拥有超过上市公司49%的股份。此外,科威特的反投资计划已给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开展经贸合作设置了障碍,2004年8月15日科威特已暂停实施,并将于2005年2月15日做出最终决定,反投资法是否继续实施。除2003年新版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的领域外,营业执照只能颁发给科威特公民或者科威特人拥有的公司,GCC国家的公民或者公司在规定的领域可以拥有营业执照。对于石油上游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外资则规定禁止进入,但根据GCC国家之间的互惠安排,在医药、法律、工程、会计、咨询领域,GCC国家公民可以拥有100%所有权。在工业、农业、承包、维护保养、旅游领域,GCC国家公民最多可以拥有75%的股份。凡在科威特注册的公司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科威特本国居民。科威特对于工业项目,在经内阁同意后,可以免征为期10年的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原材料的进口税。银行业。目前银行业已经对外资开放,外国资金最多可拥有科威特银行所有权的49%,如要拥有科威特银行5%以上的股份,必须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四、代理制问题科威特政府规定,领取进口许可须在科威特工商部进行登记注册,进口商必须为科威特本国居民、全部合伙人均为科籍居民的公司、或者科威特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只能通过科威特的代理商、科威特中间人、以及科威特批发商向科威特出口商品。外国公司通过科威特当地代理参与科威特对内招标项目,以及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参与国际招标项目。三等秘书庞立寅
(信息来源:驻科威特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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