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房屋、土地、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区土地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房改等方面的各项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辖区内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利用现状、变更的调查以及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
(三)负责辖区内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工作;对房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登记、发证及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终止等进行管理。
(四)负责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和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置;负责权限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建立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管理。
(六)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建立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负责区内各类房屋的交易、租赁、继承、析产、赠与等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负责辖区内新建商品房地价的审核;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及土地出让的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各类房屋的住用和装修安全及房屋设备、住宅电梯运行服务的行政管理;协调城镇房屋的防汛工作;负责住房危改区域的技术确认;调处房屋修缮纠纷。
(八)负责房屋拆迁和拆迁工地环保治理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房屋拆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拆迁纠纷。
(九)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十)负责辖区内矿产、地热等各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的房改工作;核准房改售房方案和建立住宅合作社;负责住房情况调查;指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和城镇居民购买安居(康居)住房产权办理的备案。
(十二)负责对住宅锅炉供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锅炉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登记;核准锅炉供暖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负责锅炉供暖协议的备案;调处供暖纠纷。
(十三)负责房屋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执法情况的监察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辖区内的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和房屋进行限制和解除;调解土地、房屋、采矿等权属纠纷。
(十四)代征代缴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国家税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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