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 贯彻实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
划;审定街道、乡域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
(三) 参与审核辖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验收环境保护设施。
(四) 对辖区内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 负责本区的自然生态保护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六) 建立、健全本区环境保护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指导区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和驻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 负责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注册和发放排污许可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征收污染物排污费;负责施工工地申报登记和夜间施工备案登记。
(九) 建立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监测;掌握辖区环境保护状况的发展趋势,研究并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
(十) 负责辖区内环境统计工作;承担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汇总。
(十一) 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十二) 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组织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收集整理环境保护科技信息,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
(十三) 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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