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央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过去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同时,由于我国仍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个人通过非法途
径将财产转移出境,不仅风险大,还增加了成本。现在有了上述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正常途径,就会透明很多,人们就不必像过去一样成天琢磨着如何来转移自己的财产,这既有利于国家监管,也有利于节约人们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博弈而造成的无谓损耗,个人也不必承担额外的风险。
资本账户开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所以,我们必须减少资本管制,逐步开放资本项目。而适当允许移民和继承财产的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就是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仅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强烈信号。(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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