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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0: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至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了解,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
时反倾销措施。(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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