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后香港纺织品进出口实行新规定
本报记者 萧曼平发自香港
11月17日,在香港举行的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上的纺织配额论坛上,香港工业贸易署助理署长(制度部)李佩诗向业界介绍了应明年纺织品配额取消后香港纺织品进出口的新
规定。
转运纺织品维持不变
李佩诗称,特别保障措施本身并不适用于香港,但因为内地纺织品大量从香港转口,进口国家或会密切监察香港输出的纺织品及成衣,防范非法转运的情况。所以香港需要保留一个简单稳健而又能够区分真正在香港制造的产品的制度,以增强贸易伙伴对香港出口的信心及保障香港工商业的整体利益。
李佩诗介绍,转运纺织品按现行安排将维持不变。到任何国家或地方的出口或进口,均可根据纺织商登记方案,递交转运货物通知书。而对于2005年及以后的产地来源证制度,则采取工厂登记(FR),产地来源证(CO)或生产通知书(PN):这适用于输往已对内地实施保障措施的地区的裁剪及车缝成衣,而申请产地来源证时须具备有关PN。
敏感市场与非敏感市场区别对待
关于2005年及以后的签证规定,李佩诗介绍,香港将取消纺织品管制登记(TCR)及一切与配额有关的运作,并相应取消输往美国、欧洲联盟及加拿大的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并简化签证/通知书规定。
对于敏感市场,根据纺织商登记方案(TTRS),企业需要递交纺织品进口或出口通知书;或申领进口/出口许可证。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输往内地或从内地进口的纺织品以及输往已对内地进口的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的地区(现时为美国)。
对于非敏感市场,企业可申领综合进口许可证/综合出口许可证,其适用范围为:敏感市场以外地区的纺织品进出口,签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以及适用于付运多批货物,付运数量及种类不设限制。(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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