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居民存款必须关注银行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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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0:01 证券时报 | |||||||||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居民存款必须关注银行风险新破产法不宜把破产条件定得太严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在此间举行的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表示,当前中国金融业存在诸多风险隐患,普通民众存款必须关注银行风险。她还认为,必须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审议的新的破产法不宜定得太严。
    吴晓灵在演讲中说,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大约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第二类是以债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第三类是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这三类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在国际金融业是最基本和最基础的。不过目前在中国,普通民众只认可股票的法律关系,如股民炒股票输了也不会找政府。但是,对于债权关系和委托关系,中国的法律以及金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并没有认识清楚,对这些问题认识不清就会带来一些风险和隐患。     吴晓灵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把信托类的产品当作银行存款来经营,因而从改革开放到现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中国的金融从业人员和大众并不清楚委托理财、信托理财的真正法律关系是什么。没有正确区分信托存款和银行存款的区别,也会引出金融风险。     而中国的普通民众不关心经营存款的银行的风险,也是中国金融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吴晓灵说,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商业银行破产清盘,应该首先用银行资产清偿个人存款。这给中国民众造成一个错觉,认为他们的存款受到国家百分之百的保护,所以从不关心银行业的风险。     吴晓灵认为,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要有一部好的破产法。目前,新的破产法正在审议过程中,有两个焦点引起争论。一是破产条件的松紧程度。吴晓灵认为,从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来看,破产条件不宜定得太严,一个相对宽松的破产条件,有利于使金融机构感到压力,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在破产法中要不要规定将劳动债权的偿还列在担保物权之前?吴晓灵认为,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功能,破产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职工利益的保护,则应该由劳动法、社保法等其他法律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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