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订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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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0:01 证券时报 | |||||||||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证券市场上老掉牙的话题了。中国股市从1997年开始,便高唱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实际执行起来还是有一些差距。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的伤害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大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能力,掏空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资产,甚至信用;二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披
    而从法律角度看,中小股东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在立法上,现有法律规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很大差距。很多法律该出台的未及时出台,而现有的一些法律又太抽象、太笼统,在实际中无法操作。比如《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当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是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考虑,而在民事责任上考虑得较少。另外,司法方面也有问题,法律的滞后以及在诉讼中需要原告举证的规定使司法迟迟不能介入。而且,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够。     笔者认为,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首先应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证券法》应完善有关擅自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以便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证券纠纷中的功能。《公司法》在修改时,除了要扩大独立董事人数外,还应增设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和累积投票制的条款。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有必要成立中小股东组成的民间组织,广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或者举行实质性的听证会,让法律切合中小股东的需要。     其次,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监管市场。要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管,尽量把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应当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各类违规案件,增加违规成本,对违规者形成有力威慑。     再次,可考虑由每个上市公司成立独立的中小股东权益委员会,从而形成全国性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大联盟。中小股东权益委员会可选派代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转达中小股东的建议,并拥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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